第 1 條
總會為推行社會服務及發展事工設置教會與社會委員會。
第 2 條
本會由各中會教社部長或代表一人、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九人組織之,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二任。(52)
第 3 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、書記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,辦理臨時緊急事件。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,書記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。
第 4 條
本會職責如下:(47)
一. 協調、聯絡各中區會教社事工。
二. 研究、計劃、推動各種社會服務及社區發展事工。
三. 推動維護人權、公義和平、受造物完整、生態環保等事工。
四. 關心台灣前途,維護台灣主權獨立,促進台灣成為世界公認的新國家。
五. 關切維護世界的公義與和平。
第 5 條
本會每年召開二次,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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